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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 | 多名江苏网民因制造传播涉疫谣言被依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8-04 17:24 分享到:

当前,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行动中。然而,就在大家对“阳性”唯恐避之不及时,竟有人或因心情不好,或出于“恶作剧”心理,编造“自己有‘阳性’”“朋友是‘阳性’”“社区有确诊”等不实信息,引起当地群众恐慌。目前,已有多名江苏网民因故意制造传播涉疫谣言被依法处理!

01

7月26日,宿迁市宿城区网民王某在其微信群聊内制造传播“金陵名府小区内确诊一名无症状感染者”“已被带走隔离”等信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经核实,该言论属谣言。经工作,7月26日20时许,发布谣言的当事人主动到宿迁市富康路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02

常州网民杜某某、杨某某系普通朋友。7月23日,杜某某将杨某某的核酸检测报告截图,使用P图软件将“阴性”修改成“阳性”,然后发送给杨某某。随后,杨某某又将该图片发布至微信群中,后被他人拍摄成短视频传播。目前,杜、杨二人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03

7月22日,南京网民贺某在朋友圈内发布消息称,“已检测出新冠阳性,本人在夫子庙上班接触的人多,请远离我”。经核实,贺某因与男友吵架心情不好,故意编造发布了上述虚假信息。目前,贺某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提醒

为共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广大网民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随意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消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万众一心,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来源: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i2XYG9KT3vJZNNMX9pp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