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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浙江发布保护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5 15:35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侵犯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自2020年5月开始至2021年1月底,部署开展全省“亮剑2020”保护知识产权综合执法“铁拳”行动,重点查处商标侵权、地理标志侵权假冒、假冒专利、恶意重复专利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等各类违法行为。

综合执法行动以来,全省系统共立案查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277件,涉案金额16757.16万元,罚没9064.87万元,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430.35万元,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01杭州市局查处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浙江卫视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7月7日,杭州市局对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浙江卫视”标识和名称及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杭州市局接举报,反映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APP新产品推介会中,非法使用“浙江卫视”名称及“

”Logo录制采访视频,并在公司官网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进行宣传。经查,“

” 是商标权利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注册的商标,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杭州市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2嘉善县局查处嘉善某密封件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0月13日,嘉善县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对嘉善某密封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生产场地内存放有一批当事人生产并标有“BURGMANN”字样的机械密封产品,该批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产品。2020年10月19日,嘉善县局对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印有“BURGMANN-ZF”字样以及“11-BURGMANN SH”字样的机械密封,并在部分机械密封上使用印有“BURGMANN”字样的外包装盒。至案发,共查实侵权裸装机械密封292个,盒装机械密封499套、空的外包装盒400个,货值金额13.31万元,销售金额7.35万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1月14日,嘉善县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03南浔区局查处苑某波等人销售侵权“牛栏山”白酒案

2020年6月20日,南浔区局接举报,反映在当地出现大量假冒“牛栏山”白酒。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前往调查。经调查,由于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涉案货值巨大,该局与当地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历经2个多月的案件侦查,联合专案组摸清了一个涉及河北、浙江等地跨省生产、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的犯罪团伙。9月初,专案组在河北、浙江两地同时收网,成功捣毁一条从河北保定到浙江湖州等地的制假售假链条,并抓获以苑某为首的制假团伙和以徐某为首的二级经销商团伙成员。苑某等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目前该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涉案货值超1500万元。

04丽水市局查处朱某某团伙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饰案

2020年8月,丽水市局根据消费者举报投诉线索依法开展网络排查,发现某微店销售的THOM BROWNE(瑭姆步朗)、CHROME HEARTS(克罗心)等品牌服饰涉嫌侵权假冒。丽水市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迅速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经查,当事人朱某某、宋某某夫妇在从事服装经营中发现许多消费者热衷国际大牌,朱某某夫妇以此为“商机”,成立工作室,通过朱某某到海外或国内奢侈品专柜购买大牌服饰或名牌鞋包,再将正品交给为其代工的顾某某、茹某等人复刻生产,并通过网店进行销售,形成以其夫妇为骨干,成员多达20余名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违法链条。9月17日联合专案组统一行动,抓获该团伙24人,依法扣押侵权服装23000余件,案值6300余万元。当事人制造销售的“THOM BROWNE”“CHROME HEARTS”“BURBERRY”等三十余个品牌服饰均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8月14日,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涉案17人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05绍兴市局查处朱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9月,绍兴市局根据权利人举报,依法开展网络排查,发现当事人朱某某的淘宝网店销售的曼瑞德系列地暖水暖产品涉嫌侵权假冒。9月23日,绍兴市局对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全程政企协作,提取固定当事人网络违法证据链条。

经查,当事人朱某某从2019年12月起,陆续从台州购进未打标的电热执行器、温控器,在未经权利人授权情况下,委托他人在上述产品上印制“menred”商标,生产并销售假冒曼瑞德产品。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4.6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绍兴市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10.05万元。

06浦江县局查处浦江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项某某和曹某恶意注册“李文亮”商标系列案

2020年3月29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案件线索,浦江县局对浦江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接受曹某的委托,恶意代理注册“李文亮”商标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2020年2月8日,浦江创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受曹某委托,为其代理注册申请第二十一类的“李文亮”文字商标,收取商标注册代理费800元。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李文亮”文字商标(国际分类21类)的注册申请(申请号为44196964)予以驳回,认为申请人将“李文亮”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上述当事人应知其将“李文亮”医生的姓名申请商标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但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浦江县局依据《商标法》对当事人浦江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项某某、申请人曹某作出行政处罚,分别处以2万元、1万元、2千元的罚款。

07乐清市局查处乐清市某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等6个当事人颜色商标侵权系列案

2020年8月28日,乐清市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乐清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等6个被举报人生产经常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生产假冒权利人所持有的颜色组合商标机器导轨,其行为已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上述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生产表现形式及外观样式与商标权利人所持有的颜色组合商标相同并同属于第7类商品中的“机器导轨”,产品表现形式均为“红色“刮油片”,绿色“端盖”和黑色“铁块”, 案件涉及侵权商品总数8549个,涉案违法经营额62.83万元。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乐清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等3个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罚款1.68万元、2.9万元、6.1万元,没收侵权商品1647个;乐清市某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等3个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达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乐清市局依法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08宁波市局查处宁波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前期,宁波市局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慈溪市宁波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压力绷带外包装袋上标注有发明专利号,但实际并未取得该发明专利,当事人涉嫌假冒专利行为,宁波市局于2020年初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实际经营者房某某于2016年12月和2018年6月,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两个医用治疗专用绷带布的发明专利申请。但截止案发,上述两项发明专利申请均未被授予专利权。当事人在明知未取得专利的情况下,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在其生产的压力绷带产品外包装袋上陆续标注“发明专利号:20161113XXXX.X”“发明专利号:20181064XXXX.X”等专利标识。截止案发,当事人销售前述压力绷带6个规格3156件,违法所得共计14.95万元。

2020年6月29日,宁波市局依法对宁波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假冒专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9.91万元。

09温州市局查处温州某眼镜有限公司和程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0年初,温州某蓝工贸有限公司向温州市局举报,其公司的离职员工程某违反保密协议向温州某瑞眼镜有限公司提供、披露其产品资料、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

经查,2018年7月21日,郑某(举报人的副总经理)、程某(举报人的前员工)、占某、袁某、吴某等人密谋成立了温州某瑞眼镜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郑某和程某多次将举报人的客户名单和产品信息(设计图和供应商)提供给温州某瑞眼镜有限公司,导致举报人的20款眼镜设计图,3家客户被抢占。2019年温州某瑞眼镜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的销售金额为972.3万元。

温州某瑞眼镜有限公司和程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0年9月,温州市局依法将温州某瑞眼镜有限公司和程某等5人移送温州市公安局。

10仙居县局查处潘某某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坚果)案

2020年8月24日,仙居县局根据举报,对潘某某网店经销的涉案“沃隆每日坚果”进行抽样检测,发现涉案产品净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沃隆wolong”商标权利人鉴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假冒产品。

2020年9月22日,仙居县局迅速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会同县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2020年11月2日,专案组在浙江台州、湖南冷水江市、新化县等地实施统一收网,一举捣毁该生产、销售假冒“沃隆wolong”产品的犯罪团伙。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9人,捣毁生产厂家1家、生产加工窝点3个,现场查获假冒伪劣成品坚果30万余袋,包材2.8万套,坚果原材料3.2吨,扣押物品总计200余方,案值3000余万元。

(来源:网信浙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