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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网络开盒”批量曝光个人信息牟利,法院:对网络暴力行为零容忍

发布时间:2026-03-24 10:49 分享到:

导读

只需在境外社交软件发布指令,就能批量获取并公开他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手机号等隐私信息,甚至煽动网民进行骚扰辱骂——这种“网络开盒”行为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网络开盒”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明确围绕“开盒”实施的非法收集以及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需承担法律责任,并将面临法律严惩。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到2024年3月期间,被告周某某等六人在国外社交平台上创建并互相管理“开盒”频道,共同讨论“开盒”对象,通过共享、购买及利用“社工库”机器人等途径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据统计,上述频道共发布包含明星、网红、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等在内的个人信息1200余条,去重后涉及800余名自然人,信息种类涵盖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人脸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浏览量超过400万次。

在发布部分个人信息时,六被告还附加大量侮辱性评语,并有偿组织、煽动频道关注者对他人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和辱骂等。为增加频道热度,他们通过发布广告、互相推荐、传授获取信息方法等方式,吸引他人有偿查询、提供或删除相关个人信息,从中获取数额不等的非法利益。

周某某等四人因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相应刑罚,另外两名被告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经依法公告后,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因涉及未成年人侵权,相关监护人被列为共同被告并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损害公共利益须担责

被“开盒”信息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信息。被告周某某等人在案涉“开盒”频道内公开的大量自然人及其亲属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涵盖广泛,部分信息涉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每一条单独的信息或者所包含的内容结合起来足以识别到特定的自然人,属于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部分信息还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首先,被告周某等人围绕“开盒”实施系列行为,包括非法收集、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行为,并未取得相关主体同意,缺乏法律依据。其次,即使部分信息涉及网络博主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信息,但被告的处理方式也明显违背个人公开目的,超出合理范畴,且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再者,被告在频道内发布广告、互相推荐以及传授获取他人信息方法等方式,甚至组织、煽动网络暴力,增加频道热度,吸引他人有偿查询、提供或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并从中牟利,侵权故意明显。

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是侵权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广泛性。被告非法收集、提供、公开、买卖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案涉频道内公开的有1200余条,涉及800余位(已去重)自然人。二是侵权对象的群体特殊性导致损害快速扩散。本案“开盒”的主要对象是明星、“网红”和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相比普通人更容易引起网络用户的好奇心,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损害程度更为严重。三是侵权行为侵害多重人格权益。“开盒”不仅泄露个人信息,还伴随侮辱性评语、煽动网络骚扰,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四是“开盒”行为对社会造成潜在的系统性危害。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引发次生危害,包括算法歧视、身份盗用等新型损害形式,以及潜在的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网络暴力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将线上冲突引向线下,严重冲击个人信息保护防线,跨越网络行为文明的底线。

本案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周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破坏网络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结果难以量化确定,而行为人实际获利亦难以准确认定。若仅依据其自认获利金额来计算,显然无法弥补侵权行为给社会公益造成的损害。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特点、主观恶意程度、社会影响、治理和修复费用等因素,并结合部分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周某某等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0万元,款项将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网络空间治理等公益事项。

法官心语

流量不能凌驾于权利之上,网络空间必须遵守法律底线

王杨沁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四级高级法官

“开盒”行为看似是网络世界的恶作剧,但它像一把“利刃”,会真实地刺伤他人的隐私、尊严甚至人生。同时,“开盒”行为将对公共信息安全机制造成系统性危害,导致更多无辜者人人自危,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

惩治“开盒”恶行,既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所需,也是守护整体网络生态所必需。通过本案裁判向全社会呼吁,要通过多方协同形成合力,阻断“开盒”信息传播、完善预警机制、加大惩治力度、优化保护措施、加强宣传引导等等,共同驱散“开盒”等网络暴力阴霾。

此外,本案中不仅“开盒”对象涉及未成年人,侵权行为人也均为青少年。这凸显出对未成年人加强法治素养和网络素养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本案中将相关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追究相应责任,具有一定启示意义。“家校政社”各方需协同发力,持续开展青少年“网络观”课堂教育,帮助他们规范网络行为、拒绝网络沉迷、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让互联网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发挥正向、积极功效。

(来源:“网信浙江”微信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uzgr6wO2Ug3r0Ai21Gh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