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信息发布行为,依法查处、打击涉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9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施行;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并发布、施行)
(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9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施行;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并发布、施行)
(公安部令第33号,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
(国务院令第291号,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9月25日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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