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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违法广告行为?严查严惩

发布时间:2021-06-11 10:04 分享到:


为净化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使其免受商业广告干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6月1日起实施,新增第五章网络保护。其中,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在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正式实施后,加强涉未成年人广告的监测和执法力度。与市教委联合开展中小学校园商业广告专项检查,开展利用教育类APP发布广告的专题监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开展网络生态治理“清朗”行动和“软色情”广告专项整治,清理整治违规广告。2015年以来,查处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163件,罚没2438.5万元。

近年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先后查处了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广告代言、利用中小学生文具发布商业广告、利用红领巾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等一批存在不符合法规规定、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不安全行为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问题的违法广告案件。

今年,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开展广告监管领域“护苗助老”系列整治行动,将严格按照《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受益者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重点打击假扮专家、教授误导学生的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其他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广告行为,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相关市场主体,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商业营销和广告宣传,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摘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间运营人员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间运营人员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为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


(来源:扫黄打非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jfq6Pxi5HIxNhdPgtt0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