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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这份解读有看头:“她”会为了什么维权?

发布时间:2019-03-08 12:14 分享到:
三八妇女节前夕,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女性互联网司法数据解读,引导女性合法合规进行互联网行为,织牢织密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试点以来,截至今年2月28日共受理涉网案件16670件,其中女性当事人案件6157件,占总数的36.9%。通过综合数据分析,女性当事人案件中网络购物与网络金融借款类纠纷案件占比较高,是主要风险预警点。

记者在这份数据解读中发现,在女性购买的商品中,容易产生纠纷的多是体积小、单价高、使用频繁的美妆产品和珠宝首饰等。据统计,涉美妆产品案件占30.3%、涉珠宝饰品案件占18.2%、涉母婴玩具案件占14.1%。根据法官的庭审观察,女性更容易进行情绪性消费,冲动买单也加剧了购物类纠纷的发生。

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的女性是诉讼主要人群。女性原告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77.2%,年龄最小的原告24岁,年龄最大的原告68岁。同时,40%的女性选择在晚上6时至10时提起诉讼;6.6%的女性选择在凌晨到早上6时起诉。

在互联网经济中,女性的消费潜能被更多释放,生活需求日趋多元化、零售化,反映到诉讼中,涉案金额一般较小,80%以上的案件标的额在一万元以内。

此外,记者从中发现了一个有趣的案例:原告杨女士因不满持续收到邮箱中心的广告邮件且无法退订,一怒之下将杭州某网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泄露其个人邮箱地址,停止发送商业广告,并索赔1元。这也成为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女性当事人涉案金额最小的案件。

案例一:“海外代购”需明确法律关系

2017年9月19日,原告张某在被告周某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进口食品,支付了780元。产品销售网页显示该产品是“海外代购”,并无中文标签。当日,被告周某某从奉化向原告发货。2017年9月26日,双方交易成功。后原告张某以被告周某某未提供产品进货来源凭证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周某某辩称该产品是海外代购产品,与原告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不承担销售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某将案涉产品展示在淘宝店铺内,原告购买该产品,次日被告即从国内以邮寄方式向原告发货,应认定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780元。

【法官说法】

如今,很多女性都热衷“海外代购”。商家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宣称“海外代购”,与买家是否成立委托购买关系,应当从双方是否进行委托购买事项、下单前商品归属及交付方式等进行审查, 如果双方没有就委托海外代购的主要事项达成明确的意向或购买前商品已为卖家所有或商品是“关内直邮”,一般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主张商家承担销售者责任的,将予以支持。

案例二:信息网络传播需精准维权

原告商某是某畅销书女作家。2016年底,商某经公证取证,“网易云阅读”网站及客户端以1.2元每本的价格,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于是商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网易公司与某公司签订推广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某公司阅读业务进行合作。“网易云阅读”网站与客户端提供被控侵权作品时均显示有“内容来源为某公司阅读业务”,支付页面显示“此内容来源于某公司阅读业务,仅支持某公司规定支付,不支持阅点支付。”网易公司当庭演示,对其网站上另一标有“内容来源为某公司阅读业务”字样的作品进行在线阅读,后台信息显示跳转至某公司阅读业务网络地址。

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对作品的信息网络提供行为,以作品储存为前提,使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本案中网易公司仅提供了被控侵权作品的深度链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商某的直接侵权指控不成立,驳回原告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文化产业的兴起,女性网络作家日趋活跃,但也面临层出不穷的盗版侵权问题。当看到自己的作品被转载牟利时,切勿急于维权而忽视相关法律规则和原则。权利人在取证时,可根据相关规则先明确被告和侵权行为,用好避风港原则的“通知+删除”,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精准维权。

案例三:电子合同请细读,网贷履约请及时

2016年8月2日,某互联网公司向李某销售其产品车载娱乐系统并提供售后服务,支持零首付零利率分期贷款。被告手机下载注册了某互联网公司运营的APP,注册认证后进入分期购买金融页面,购买上述产品总金额8999元、贷款期限24期、月供金额374.96元,确认同意金融还款协议。某小额贷公司通过在APP系统点击“放款”,支付某互联网公司涉案款项8999元。李某在履行还款几期后便逾期还款,某小贷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通过APP点击申请借款,某小额贷公司通过该APP点击同意放款,自动生成了电子借款协议,当事人是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网上订立合同,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效力。被告辩称不知道协议内容,但该电子借款协议被设置为独立环节和必经流程,被告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必须点击查看,否则无法进入接下来的“绑定递交”环节。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7499.16元、逾期罚息与违约金299.97元。

【法官说法】

网络信贷方便快捷,与各种产品和APP捆绑应用广泛,但少数女性在冲动消费、超前消费的刺激下,点击申请购买和贷款时,往往不关注协议内容,且容易忽视贷款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以致陷入纠纷,影响征信,需引起重视。

案例四:勇于维权呵护创业成果

原告胡某是专业从事美术创作的设计师,毕业于某大学染织艺术系。2018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花型设计开发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创作并交付花形图案,被告为原告支付设计费及提成,并约定作品验收后版权才归被告所有。原告设计交付案涉10幅花型作品后,被告未予验收亦拒不支付设计费,但被告制作相应图案的丝巾后在淘宝网、微信商城中销售。原告多次催要设计费、要求停止使用案涉花型作品均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3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有调解意向,法官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按期履行调解协议,向原告支付了调解款。

【法官说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女大学生毕业后选择创业,但在过程中也会遇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原告胡某作为外省来杭创业的90后女大学生,在自己花费大量心血创作作品交付后,对方不付设计费且擅自使用版权尚属原告的作品。面对这样的情况,原告聘请了律师,勇敢地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案例五:向“网络暴力”说不

2017年6月20日,杨某在某网络论坛撰写、发表内容为“某男子被赵某骗婚含悲早逝”的文章,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具有诽谤贬低、损害赵某名誉的性质。吴某等4人将文章在其他网站转载传播。原告赵某认为,杨某及吴某等4人在网络上发表、转载相关文章及发表相关评论的行为,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提交杨某及吴某等4人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诽谤方式贬低、损害赵某名誉,属于违法侵害赵某名誉权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赵某名誉权的侵害。吴某等4人在对侵权文章进行转载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依法单独构成对赵某名誉权的侵害。

【法官说法】

当前,“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热点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女性也易成为受害者。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除炮制虚假信息需承担侵权责任外,散播、扩散谣言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